46.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下列何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建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B)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C)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D)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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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8367), C(335), D(280), E(0) #428966

詳解 (共 10 筆)

#1115986
acd 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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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010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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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308
第二十六條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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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955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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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864
規避不答毀損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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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161
第二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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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030
違反金融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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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567
原本題目:46.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下列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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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343
所屬應為行政院,非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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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557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
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
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
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
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
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
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
業務。

引用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
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定之。
第十一條
 1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
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
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2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
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1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
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核准者。
 2 前項第三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
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3 第一項第四款(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
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
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
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
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被引用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九條
 1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
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六、未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2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
應通知交通部。
 3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三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
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
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
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
料及報告。

被引用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
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
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
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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