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關於「融合教育」中特教幼兒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根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關於法律程序與實務執行之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甲、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IEP,並於每學期開學前檢討一次。
乙、擬定 IEP 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具備法定之資訊知悉與決策參與權。
丙、IEP 應由特教老師獨立撰寫完成後,再交由普通班教保員依計畫執行即可。
丁、若幼兒轉學至其他幼兒園,原幼兒園應於一個月內將 IEP 等相關資料移轉接辦。
戊、IEP 內容應包含學生之現況性能、年度目標、相關支持服務及評量方式。
己、為保護幼兒隱私,IEP 屬於學校內部行政機密文件,園方得拒絕家長帶回閱覽。
庚、擬定計畫時應視需求整合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參與。
(A) 甲乙丁己。
(B) 乙戊庚。
(C) 甲丙戊庚。
(D) 乙丁戊庚。
甲、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IEP,並於每學期開學前檢討一次。
乙、擬定 IEP 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具備法定之資訊知悉與決策參與權。
丙、IEP 應由特教老師獨立撰寫完成後,再交由普通班教保員依計畫執行即可。
丁、若幼兒轉學至其他幼兒園,原幼兒園應於一個月內將 IEP 等相關資料移轉接辦。
戊、IEP 內容應包含學生之現況性能、年度目標、相關支持服務及評量方式。
己、為保護幼兒隱私,IEP 屬於學校內部行政機密文件,園方得拒絕家長帶回閱覽。
庚、擬定計畫時應視需求整合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參與。
(A) 甲乙丁己。
(B) 乙戊庚。
(C) 甲丙戊庚。
(D) 乙丁戊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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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3), C(4), D(35), E(0) #3872547
統計: A(7), B(13), C(4), D(35), E(0) #3872547
詳解 (共 2 筆)
#7354818
甲、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IEP,並於每學期開學前檢討一次。-> 入學前
乙、擬定 IEP 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具備法定之資訊知悉與決策參與權。
丙、IEP 應由特教老師獨立撰寫完成後,再交由普通班教保員依計畫執行即可。->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
丁、若幼兒轉學至其他幼兒園,原幼兒園應於一個月內將 IEP 等相關資料移轉接辦。
戊、IEP 內容應包含學生之現況性能、年度目標、相關支持服務及評量方式。
己、為保護幼兒隱私,IEP 屬於學校內部行政機密文件,園方得拒絕家長帶回閱覽。-> 家長可以帶回閱覽
庚、擬定計畫時應視需求整合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參與。
乙、擬定 IEP 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具備法定之資訊知悉與決策參與權。
丙、IEP 應
丁、若幼兒轉學至其他幼兒園,原幼兒園應於一個月內將 IEP 等相關資料移轉接辦。
戊、IEP 內容應包含學生之現況性能、年度目標、相關支持服務及評量方式。
己、為保護幼兒隱私,IEP 屬於學校內部行政機密文件,
庚、擬定計畫時應視需求整合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參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丙】,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乙】;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庚】,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丁】;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甲】。
-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甲】
第 10 條【戊】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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