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甲持槍欲射殺仇人乙,惟射偏而射中丙,造成丙死亡,甲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枝外,其行為如何處斷?
(A)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
(B)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C)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罪,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
(D)甲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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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0), B(308), C(45), D(38), E(0) #3460411

詳解 (共 4 筆)

#648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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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801
犯罪行為甲持槍欲射殺仇人乙,惟射偏而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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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槍欲射殺仇人乙,惟射偏而射中丙,造成丙死亡,甲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枝外,其行為如何處斷?
(A)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
符合打擊錯誤之處理方式與想像競合的適用。

1. 對乙的行為

甲具有殺人的故意,並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持槍射擊),但因為射偏沒有造成乙的死亡結果,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

2. 對丙的行為

甲對丙的死亡並無故意,這是因為射擊技術失誤造成的結果,屬於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3. 競合關係

甲只有一個持槍射擊的行為,但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

  • 殺人未遂罪(對乙)
  • 過失致死罪(對丙)

這符合刑法第55條規定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情形,成立想像競合

4. 處斷方式

根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殺人未遂罪:最重可判死刑
  • 過失致死罪: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

因此應從較重的殺人未遂罪處斷。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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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因是「一行為」造成兩結果,應屬想像競合,非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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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罪,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
乙未死亡,不可能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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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
丙死亡,且甲對丙無故意,不成立故意傷害致死;況且傷害罪不符合結果(死亡)與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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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956
因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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