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公立學校教師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不論是否從事採購行為,均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B)村、里長辦理村、里之交辦事項,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C)替代役役男於市政府服役期間,非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D)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選任之鑑定人,對於受託鑑定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非屬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之公務員
統計: A(5769), B(457), C(1602), D(1309), E(0) #1089883
詳解 (共 10 筆)
A:一般公立學校教師,除非有兼任行政職,不然就只是教師而已,不是公務員.
C:替代役男--行政助手(和義交,義警一樣),不是公務員.
D: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經驗,非執行公務.
行政助手又稱「行政輔助人」,分為四種。
一、專家參與(獨立行政助手):如鑑定人
二、公辦民營(委託經營):如非營利幼兒園,是國家成立,交給非營利組織經營的。
三、獎勵民間投資經營(BOT):如高鐵
四、其他:義警、義消、替代役男、幫政府拖吊的業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分;
且其非經國家考試及格,亦未經人事銓敘合格實授任用,按諸前揭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之文義及立法理由之說明,雖非上揭第一款前段所定之身分公務員;但是否屬於
同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公權力行為資為判斷。若依其役別所擔任之工作符合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例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
般替代役之警察役別,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點明定,警察役包括擔任
矯正機關警衛之輔助勤務等,是替代役男奉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
勤務者,因其從事於法定之公共事務,乃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而屬同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至若所擔任之工作,於事務要件上,並非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公權力之行為者,例如被派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
者之照顧,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中輟生之輔導,農
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事務,即非屬公務員。 (98 台上 2828)
資料來源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Q36_2%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1.4.13.PDF
(A)公立學校教師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不論是否從事採購行為,均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四、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既非總務 、會計人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際上,其任務主要
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
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
之成果,亦毫無直接、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
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
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 教師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 與科技部 是否有委任關係?
C. 政府機關之替代役男為行政助手 他們並沒有替代公務員而越俎代庖
D. 檢察官有偵查犯罪 起訴犯罪者之權責 雖鑑定人受檢察官合法所託而以鑑定作為犯罪偵查的方式 而鑑定人並無法越俎代庖作犯罪偵查與起訴之動作 故仍為行政助手之實
故所謂的依法委託 必須有法律授權之職權替代行為而言
刑法10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