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以妨害他人行使請求權為內容的權利,民法上稱之為:
(A)形成權
(B)支配權
(C)用益權
(D)抗辯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8), B(395), C(96), D(3878), E(0) #341964
統計: A(298), B(395), C(96), D(3878), E(0) #341964
詳解 (共 6 筆)
#1412206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簡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
EX:甲借乙50萬,則甲對乙有50萬的債權請求權。
形成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EX:甲乙為父子,甲死,乙有繼承權,此時乙拋棄繼承,則乙在法律上即無繼承之權利(此為法律關係之消滅)。
72
1
#399167
關鍵字是妨害
40
2
#1333556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
15
0
#1333557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
EX:甲借乙50萬,則甲對乙有50萬的債權請求權。
形成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EX:甲乙為父子,甲死,乙有繼承權,此時乙拋棄繼承,則乙在法律上即無繼承之權利(此為法律關係之消滅)。
11
0
#343999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