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有關申報地價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六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五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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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1), C(6), D(11), E(0) #3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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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25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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