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A)內政部部長
(B)公立學校教師
(C)受主管機關委託為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之檢驗人員
(D)路口指揮交通之熱心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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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7), C(54), D(4399), E(0) #3311650
統計: A(17), B(87), C(54), D(4399), E(0) #3311650
詳解 (共 4 筆)
#7293751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A) 內政部部長✔️
屬於典型的政務官,依據相關法令行使職權,當然屬於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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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立學校教師✔️
根據法務部函釋(法務部113.07.02法律字第 11303507720 號函)及法院實務見解,公立學校教師在從事教學活動時,是代表國家執行教育職務(屬於給付行政的一種),因此被認定為國賠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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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主管機關委託為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之檢驗人員✔️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民間檢驗站人員受環保機關委託執行排氣檢驗並核發合格標籤,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在法律上視同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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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路口指揮交通之熱心民眾❌
- 這種「熱心民眾」並非依法令(如義交是有法律依據的組織)從事公務,也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正式委託或授權。他們屬於自發性的行為,缺乏「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要件,因此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 若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適用《民法》之侵權行為規定,而非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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