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漁業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
及海況等之調查,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 告,如拒不提出報告者可處多少罰緩?
(A)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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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54), C(285), D(28), E(0) #2019254
統計: A(83), B(154), C(285), D(28), E(0) #2019254
詳解 (共 2 筆)
#6053732
漁業法 第 66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第 11 條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第 46 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第 51 條
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第 46 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第 51 條
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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