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為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B)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C)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D)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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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642), C(6782), D(270), E(0) #388090

詳解 (共 5 筆)

#664688
 (C)停止全部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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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金 -> 金管會可命令部分停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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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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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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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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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435
未解鎖
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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