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的 A 地被區段徵收,應發給甲之補償費,得否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A)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
(B)依民法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
(C)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
(D)不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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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3), C(20), D(422), E(0) #1028403
統計: A(196), B(13), C(20), D(422), E(0) #1028403
詳解 (共 6 筆)
#1563770
區段徵收,補償以現金或抵價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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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672
第 208 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
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第 233 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
征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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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765
以前有搭發規定,但此條文現今已刪除。過去的條文,僅供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六 條 照價收買土地應行償付之地價,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應納土地增值稅後, 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搭發土地債券二分之一。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應納土地增 值稅後,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得在半數以內搭發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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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766
以下為個人見解
雖然土地法中有載明可以用土地債券補償(經行政院核准),但是土地徵收條例一開始也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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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1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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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以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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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022
233 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那為何答案為(D)不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是因為區段徵收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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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316
土徵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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