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變更具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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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80), C(267), D(357), E(0) #1592193
統計: A(718), B(80), C(267), D(357), E(0) #1592193
詳解 (共 1 筆)
#2235999
第 75 條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X申請)
(行政機關都不知道要送給誰了,是要送達給誰? 鬼嗎?那大概只能用燒的了
"公告、公報、新聞紙" )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B)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要申請)
(C)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要申請)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例外)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則上 處所不明、治外法權人、外國或境外 可以申請公示送達 )
例外才依 職權 公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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