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何人無調查證據聲請權?
(A)當事人
(B)輔佐人
(C)辯護人
(D)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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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02), C(68), D(2574), E(0) #230640

詳解 (共 5 筆)

#241631

刑訴
第 163 條第一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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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68

告訴人只是告訴,不能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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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566
100年原五刑訴考題:28 在審判中,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A)檢察官
(B)輔佐人
(C)鑑定人
(D)辯護人
Ans:(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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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00

個人備記

 

刑訴163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重大關係事項,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訴 166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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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940
刑事訴訟法 §163(職權調查證據)增訂...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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