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何者規定於「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
(A)郵政儲金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
(B)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C)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D)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統計: A(1408), B(2676), C(817), D(7425), E(4) #428968
詳解 (共 10 筆)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30條(相關事項管理辦法之訂定)【相關罰則】§26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C)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 第三十條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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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新增業務之許可】、【郵局之增設、遷移、裁撤】、【財務報表之揭露】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不是運用】====~負新郵財,監~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 「定之」。
(A)郵政儲金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
(B)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C)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D)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18-2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交金中 限制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10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交金 定之
§19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交金中 定之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30 監督管理辦法: 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外匯—>並會同中央銀行
1. 新增業務之許可
2. 財務報表之揭露
3. 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
4. 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5. 其他相關等事項
| 第三十條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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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完全靠背了。理解上,「郵局之增設、遷移、裁撤」與「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毫不搭嘎,好像應在「營業規章中」較合理;或者我的解釋是儲匯業務在公司化下,已經是郵局設立並賺取利潤的主要目的,每個郵局一定有儲匯部門,而且逐漸成為郵局的主要訴求,服務方面的郵政專營權,就變成次要的了。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於總公司及各地郵局等營業場所外設置、遷移或裁撤具帳務處理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準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