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
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中所規定之責任意指: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擬制無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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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886), C(72), D(76), E(0) #198798
統計: A(170), B(886), C(72), D(76), E(0) #198798
詳解 (共 2 筆)
#228088
而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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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155
第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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