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尚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先訴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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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2040), C(200), D(53), E(0) #136933

詳解 (共 9 筆)

#1497917

乙欠甲一個便當,甲欠乙一罐飲料,當甲跟乙要便當時,乙可以說你先還我飲料再說,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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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762

先訴 = 先要求某方

情境:

討債集團A,借款人B,保證人C

討債集團要求C幫B付錢,C要求先去找B討,才能來找我,大概是這樣


同時履行就...同時執行,好像不需要翻譯哈哈

情境:

「你要我道歉,你也要跟我道歉,你不道歉我就不道歉」
有點像是小朋友吵架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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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101
(A)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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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755
第二百六十四條 (同時履行抗辯)    ...
(共 1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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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985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台灣民法是規定在第...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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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559
民法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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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90
有人可以解答一下這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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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042
看不懂題目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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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624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尚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

先訴抗辯權-在主債務人有能力償還時,保證人得主張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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