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3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9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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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646), C(2646), D(65), E(0) #160718
統計: A(622), B(646), C(2646), D(65), E(0) #160718
詳解 (共 10 筆)
#16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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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72
A)消滅時效不完成-時效暫不完成
B)民法139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民法140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民法143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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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903
天災1個月
人-6個月
關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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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45
A)消滅時效不完成-時效暫不完成
B)民法139條
C)民法140條
D)民法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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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79
消滅時效中斷與消滅時效不完成 |
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時,得發生「時效中斷」,使已進行的時效溯及地於消滅。時效期間屆滿時,有特殊的情事發生時,得停止時效的進行,發生「時效不完成」,而將時效期間延長。「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合稱為時效障礙。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民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時效中斷發生時的效力及人的效力。關於時的效力,民法第一三七條第一項規定:「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關於人的效力,民法第一三八條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時效不完成,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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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596
消滅時效不完成
人-6個月
天災-1個月
關係-1年
我看到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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