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有關本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B)性交為本罪之結果
(C)如果得到被害人之同意,則不構成本罪
(D)夫妻之間,無本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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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0), B(989), C(4118), D(178), E(0) #646006
統計: A(840), B(989), C(4118), D(178), E(0) #646006
詳解 (共 10 筆)
#925401
性交是行為,要件是強暴、脅迫或以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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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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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31655
補充D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僅論以強制罪
(B)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
(C)甲不犯罪
(D)甲犯強制性交罪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初等#3178答案:D
我們常在講的罪刑,有罪不見得有刑。
題目的甲對乙"強制性交"是有罪的,但是基於此事是告訴乃論
妻子若提告,則甲恐怕有刑的問題產生--->也就是被判徒刑-罪跟刑的意思不一樣的。
題幹所指..[[ 法律效果 ]]]..甲之行為己犯下[ 刑法229-1 ]條罪項.....
符合答案D所指..甲 [ 犯 ] 強制性交罪.
[[告訴乃論]]已非題所問....
重點是..犯罪實質競合...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檢察官提告..只是處理程序..
舉個陳傑老師上課說的例子吧 某甲跟某乙為男女朋友某甲怕某乙另外交了男朋友所以偷看了她電子郵件→適用刑法358 某乙不爽某甲看她的電子郵件,跑到某甲的教室指著他大罵,你這豬八戒→適用刑法309 公然侮辱 某甲被罵不爽,一巴掌打過去→適用刑法277Ⅰ普通傷害 某乙很生氣的回去摔爛某甲的物品→適用刑法354 毀損罪 以上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每一件事都算是有犯罪只是徒增人民之間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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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786
我一開始也不懂為什麼答案是(C),後來再看一次題目,覺得這題應該是在考「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定義,所以如果得到被害人之同意,即非違反其意願,不符合本法之要件,故不構成本罪。這樣想就覺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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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033
違背意願:「強制性交」
獲得同意:「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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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550
行為主體係指從事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大多數不法構成要件並未對於行為主體為 限制,任何人均有實現該構成要件的資格(一般犯)。僅在一些基於特定之法益保護目的 下,才對行為主體為資格或條件上的限制(特別犯);或是基於行為的特質所作出的限制(己 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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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133
對方同意了 就叫兩情相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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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98
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假裝同意,這樣子就不能告了是嗎??
強暴犯:我有錄音錄影存證,她真的有說好。
C的答案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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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10
行為主體指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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