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撤銷徵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其行使之時機為已徵收之土地因違法使用
(B)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C)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徵收
(D)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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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31), C(52), D(50), E(0) #441716

詳解 (共 3 筆)

#735134

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時按核准計畫及所核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劃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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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35

第50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第52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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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0536

撤銷標的為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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