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區段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
不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B)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
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
核准
(C)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
知時終止
(D)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
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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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7), C(31), D(91), E(0) #1483059
統計: A(293), B(37), C(31), D(91), E(0) #1483059
詳解 (共 4 筆)
#5236228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 不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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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036
土地徵收條例第40、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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