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B)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C)僅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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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97), C(3466), D(162), E(0) #2988448
統計: A(117), B(197), C(3466), D(162), E(0) #2988448
詳解 (共 9 筆)
#5625702
加重其刑
加重其刑係指刑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之下,加重刑罰,而加重刑罰時,刑罰種類不得轉換(如無期徒刑加重為死刑、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為法所不許,刑法第63~66條)。
加重其刑之事由包括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刑法第134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誣告(刑法第170條)等。
加重其刑係指刑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之下,加重刑罰,而加重刑罰時,刑罰種類不得轉換(如無期徒刑加重為死刑、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為法所不許,刑法第63~66條)。
加重其刑之事由包括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刑法第134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誣告(刑法第170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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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079
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根本沒犯罪阿,哪會有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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