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員警逮捕吸毒現行犯乙,隨即唆使乙向以販毒為常業之丙購買毒品,並於交易時當場將丙逮捕。下述有
關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警察職權行使法禁止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
(B)如丙原有販毒之意圖或故意,本案可視為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
(C)本案甲教唆乙買毒品之行為違法,故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
(D)因乙並無買毒之真意,故丙之販毒行為應以未遂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 B(169), C(874), D(473), E(0) #1291920
統計: A(71), B(169), C(874), D(473), E(0) #1291920
詳解 (共 7 筆)
#2664534
誘捕偵查:
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丙具有犯罪故意
2.員警甲提供機會給丙
3.丙提早將犯行曝光
證據能力:
1.偵查技巧
2.取證合法
3.具有證據能力
(D)以該物品是否已經交付予買方,作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題目未具體告知,因而以罪疑惟輕原則論未遂
40
2
#3908533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333號
「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故意,純因司法警察設計教唆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指對原已犯罪或具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此項誘捕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行為。
陷害教唆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犯罪證據加以逮捕偵辦,手段難謂正當,逾越偵查犯罪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所取得證據應不認具證據能力;
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益均衡有其必要,依「釣魚」方式取得之證據,若不違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17
1
#4990522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