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何者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A)當事人
(B)辯護人
(C)輔佐人
(D)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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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54), C(3053), D(311), E(0) #230641

詳解 (共 10 筆)

#394925
第一百六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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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72

當事人若是律師可不請律師,辯護人與代理人通常是律師,輔佐人只能輔佐故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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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108
也就是說~輔佐人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但卻不能詰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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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449
輔佐人在訴訟事件中既不是本人的訴訟代理人,也不是與訴訟有利害關係的參加人,性質上只能算是這事件的第三人。原則上輔佐人在法庭上為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訴訟行為,輔佐人都可以行使與陳述,只是他的訴訟行為或陳述與當事人的真意不合,當事人可以當庭將其撤銷或加以變更。如果當事人沒有當庭撤銷或變更,輔佐人的行為或陳述,就等於當事人自己的訴訟行為或陳述;輔佐人的功能只有在法庭上行使。---摘自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時事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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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39

§167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3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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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657

輔佐人真的很特別
一般其他角色全力上都低於訴訟本人

唯獨它是不同的
訴訟本人很多行為都要輔佐人的書面同意
輔佐人有點像代替本人去主導訴訟的角色

也可以代替法定代理人去主導
有可能是
法定代理人根本不懂或者無法直接參予
要書面的原因
,「我沒事都跳出來幫你了,你要是弄不好添亂,那你來就好啦 」類似這種感覺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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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886
依據第35條 輔佐人不可能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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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909
3樓留言 我有疑問
如果輔佐人也是律師
還是無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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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09
第 166-6 條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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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012
(A)當事人(X;得直接詰問)
(B)辯護人(X;得直接詰問)
(C)輔佐人(O;不得直接詰問)
(D)代理人(X;得直接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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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5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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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一.意義:刑事案件於起訴後,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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