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項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A)甲種建築用地
(B)乙種建築用地
(C)丙種建築用地
(D)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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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46), C(108), D(19), E(0) #311641

詳解 (共 2 筆)

#1173258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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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35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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