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 ) 依查核準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修繕費科目列報?
(A)修繕支出效能為2 年內所能耗竭者,且金額在8萬元以下
(B)修繕支出效能為兩年內所能耗竭 者,且金額在8萬元以上
(C)修繕支出效能超過2年,且金額在8萬元以下者
(D)修繕支出效能2年以上,且金額超過8萬元者。(查7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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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9), C(11), D(224), E(0) #317717

詳解 (共 1 筆)

#742893
第77條之1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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