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曾任行政機關人員而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
下列人員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職等?
(A)經銓定資格考試及格人員
(B)經薦任升等考試及格人員
(C)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D)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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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5), C(58), D(263), E(0) #3049274
統計: A(60), B(35), C(58), D(263), E(0) #3049274
詳解 (共 6 筆)
#569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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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6 條 (年資之採計提敘)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D),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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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明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之任用資格。 俾使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各該原有考試法令對其任用之特別限制行之外,均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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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201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6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6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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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09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6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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