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解釋的目的?
(A)以利於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
(B)解決法文本身之疑義,補足法律規定之不周
(C)解決法律與法律間之疑義
(D)適應社會現象之多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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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8), B(238), C(324), D(807), E(0) #322514
統計: A(6468), B(238), C(324), D(807), E(0) #322514
詳解 (共 3 筆)
#444162
只是解釋並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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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48
回樓上的同學:
像是猥褻在刑法並無明確的定義,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也就是具有普遍性或抽象性。而且30年前的社會和現今社會因為時空變遷,對於猥褻的定義不見得相同,所以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透過法官的價值判斷(例如釋字617號)用以適應社會的多變性。
不見得需要修法,透過法官解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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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38
(D)適應社會現象不是要靠修法嗎 靠解釋就能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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