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住所地法院
(C)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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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3), C(2602), D(339), E(0) #407805
統計: A(40), B(153), C(2602), D(339), E(0) #407805
詳解 (共 10 筆)
#897039
A §254Ⅰ當事人恆定原則
B §27管轄恆定原則
C §77-1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D §255Ⅰ原則-不得變更、追加
例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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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542
(A)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 於訴訟無影響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住所地法院
=>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C)正確。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原則上不得,例外可以。(D)完全反過來了
=> 於訴訟無影響
(B)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
=>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C)正確。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D)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
=> 原則上不得,例外可以。(D)完全反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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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884
D應是例外得變更追加,而原則不得
C無影響,但對法院核定之價額得抗告。
B管轄恆定
A當事人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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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136
第255條
訴狀送達後,
原則:不得變更追加。
例外:可變更追加。
1.被告同意。
2.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3.擴張或縮減聲明。
4.情勢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5.必要共同訴訟,追加當事人。
6.裁判以某法律關係為據,而該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7.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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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20
| 第 255 條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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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808
當事人恆定原則 |
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該訴訟程序仍由原當事人進行之主義,即原當事人仍有當事人適格,此時形成「訴訟擔當」。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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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228
D:「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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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20
3F已回答B選項是因管轄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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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49
| 第 77-1 條 |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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