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符合特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下列何者非屬前述之特定情形?
(A)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農作改良物之全部
(B)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C)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自行遷移
(D)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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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63), C(60), D(26), E(0) #150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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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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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徵收土地時,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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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I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C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D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B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A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II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III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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