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全戶遷徙時,戶內人口應隨同辦理遷徙登記,下列何者錯誤?
(A)出境 2 年以上者
(B)出境未滿 2 年者
(C)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D)矯正機關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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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6), B(220), C(28), D(35), E(0) #1022589

詳解 (共 2 筆)

#2489947

戶籍法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出境未滿二年者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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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16條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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