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是由美國作家梭羅所提出,進而影響印度甘地的「不合作運動」、美國金恩博士的黑人
人權運動。以下有關「公民不服從」概念的闡釋,何者正確?
(A)公民不服從的違法行為是在過失之下造成
(B)面對治安單位武力鎮壓,必須以暴力回擊
(C)公民基於良知反省而採取追求正義的行動
(D)公民不服從的行為不需付出任何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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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80), C(10387), D(98), E(0) #602793
統計: A(591), B(80), C(10387), D(98), E(0) #60279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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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在故意之下造成的
(B)不需以暴力回擊,願意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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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 非暴力 非過失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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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也稱公民抗命、政治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對「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共利益的重視而不得已所採用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表現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亦因如此,行使公民不服從的市民,會於事件完結後透過自首作為彰顯法治精神的手段。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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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092
- 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然、非暴力、出於良心但違法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為了促成法律或政府政策的改變」。 (Rawls; 1999.) 出自哲學家貝鐸(Hugo A. Bedau)於1961年在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發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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