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降級處分者,係依其現職之俸給降多少級改敘?
(A)降一級
(B)降一級或二級
(C)降二級或三級
(D)降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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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680), C(19), D(4), E(0) #31080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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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1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05  03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2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3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 14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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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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