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丙共有房屋,下列何種行為,甲雖未得乙、丙同意,亦得為之?
(A)拆除房屋
(B)出賣房屋
(C)讓與房屋
(D)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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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34), C(160), D(467), E(0) #149784

詳解 (共 8 筆)

#113357
老師說~
「出賣房子」用語不精確,應改為締結房屋買賣契約,既然是契約,何須經他人同意?這樣講就很容易理解了!!
這是很基本的民法債權相對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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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55
讓與為處分行為,不是變更。拆除是事實上處分,讓與為法律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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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52
是民法第819嗎?
共有物之處分(拆除房屋)、變更(讓與房屋)及設定負擔(設定抵押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而出賣房子算是債權轉移,所以不需要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是這樣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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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49
這題是819第2項,所指的處分,不包括債權行為。所以才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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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402
出賣房屋為負擔行為,非處分行為。所以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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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30


變更(讓與房屋)--Liyen Young的解答應該錯誤,讓與房屋 算是物權處分行為吧?不是此§819條第2項文中的

「變更」是條文中的「處分」。為了更正這項解答,我翻了好幾本書,不知還有其他網友有新的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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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929
那設定抵押呢?我是選D的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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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74

謝謝你的解答,我好像有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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