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兩人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乙如果想解除契約,應如何處理?
(A)乙只要向甲以意思表示解約即可
(B)乙應請求法院為解除契約之形成判決
(C)應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D)解除權為單獨行為,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或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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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9), B(500), C(82), D(657), E(0) #166875

詳解 (共 5 筆)

#464441
第 258 條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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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23
行使解除權需要意思表示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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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098
你不想買了也是要講啊!不然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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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47

民法第二百五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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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956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形成權、撤銷權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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