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民事訴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案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受不利益,得 聲請訴訟參加
(B)如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為符合人民法感情之期待,得聲請訴訟參加
(C)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認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訴訟參加
(D)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得聲請訴 訟參加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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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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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本案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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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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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1.就兩造之訴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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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 「必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