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法官做出第 784 號解釋,指出應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訴訟權,若學生權利遭侵害,不限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能提起行政訴訟,落實「有權利就有救濟」的精神。請問關於上述行政救濟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學生在學校受到不當處分,便可立即提出行政訴訟
(B)校內申訴不成,需向原處分或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訴訟
(C)採三級二審制,上述案件以地方法院行政庭為第一審
(D)訴訟前多有訴願程序,主要是基於審查處分之「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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