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民國102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增列下列哪一類人員,以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
等支持性服務為主?
(A)兼任輔導教師
(B)特教助理教師
(C)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D)教師助理員
統計: A(2), B(36), C(1403), D(149), E(0) #1797300
詳解 (共 6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第 6 條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 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 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 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1 教師助理叫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
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則: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
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
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
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
活等支持性服務。
二、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
等學力之資格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
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三、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學校
(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
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
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教育訓練: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
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
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
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五、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
學校(園)或各級轉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