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所應禁止之行為?
(A)公職人員進用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作為服務機關之約聘人員
(B)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公司未經公告之採購或甄選程序,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簽訂活動中心改造 工程契約
(C)公職人員下令為其服務於同一機關之子女辦理陞遷
(D)公職人員之配偶向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申請地震受災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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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 C(18), D(605), E(0) #2139715

詳解 (共 4 筆)

#4456781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
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
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
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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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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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受災戶不會因為具有公職身份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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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請參考利衝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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