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審計法有關財物審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B)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C)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主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D)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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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7), C(521), D(39), E(0) #318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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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65
(C) 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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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407
(C)應徵得主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應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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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725
審計法 第57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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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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