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司法案件一經判決確定,為判決之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審理。此一原則稱之為?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法定法官原則
(D)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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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64), B(240), C(114), D(420), E(0) #605574
統計: A(16264), B(240), C(114), D(420), E(0) #605574
詳解 (共 1 筆)
#5601278
刑法對於犯罪行為訴究之目的, 是在矯正或隔離該對於社會大眾犯罪行為,而非積極地對被告以律法剝奪人 民的基本權益,故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乃佐以「一罪不二罰」(或稱一事不再 理)之原則。
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對於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後起 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或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 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方能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在民事事件部分,民事訴訟法在第253條、第400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均有 「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以下參考: 2019年3月 facebook 一起讀判決
77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換言之,大法官是從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導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受到憲法保障,775號解釋這樣說:
「判決確定後,除為 #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 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
來自 <https://zh-cn.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225331259139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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