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乙是情侶,一日,甲在乙居住的公寓與乙發生口角,遂起意放火燒燬該屋,乃潑灑汽油於屋內,以打火機引燃,火勢隨即蔓延。消防人員獲報後迅速趕至現場將火撲滅,然乙宅及屋內傢俱均遭燒燬。甲應依下列何罪名論罪科刑?
(A)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B)毀損罪
(C)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D)殺人未遂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61), B(433), C(590), D(385), E(0) #706620

詳解 (共 10 筆)

#1011254
甲在乙居住的公寓與乙發生口角,遂起意放火燒燬該屋 → 只有縱火,沒有提到有殺人的動機
112
0
#1231177

回12F (winniew55):
因題目敘述其犯意為「燒毀該屋」而非殺人,故不能論以殺人未遂。
(初考的選擇題不是律師高考的申論題,所以題目都會很超現實地把犯意、行為告訴你。
例如這題: )

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為殺人己意中止犯
(B)甲犯預備殺人罪
(C)甲只有單純的殺人犯意,尚未著手,所以不犯任何罪
(D)甲犯殺人未遂罪,但應減輕其刑

45
0
#2775011

14. 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著裝滿汽油的保特瓶,走到乙家門口,將保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牆壁與窗戶,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事實上該打火機已故障,但甲卻不知)來點火,熟料乙卻突然返家,立即當場喝止甲。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中止未遂 
(B)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障礙未遂 
(C)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不能未遂 
(D)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預備犯 

42
3
#1288101
題目做完看完阿摩再做一遍,並且每個選項都思考過,也許會激盪出不同的觀點或想像
法律讀不完,但可以培養法律人正確的價值觀
35
0
#1051682

刑法 173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174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24&ldate=20070124&lno=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5-1,185-2,185-3,185-4,186,186-1,187,187-1,187-2,187-3,188,189,189-1,189-2,190,190-1,191,191-1,192,193,194

32
0
#1188458
典委秉持人性本善的道理,所以只要題目沒有說,就必須假設加害人沒有殺人意思
29
0
#1218361
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符合要件就該當,不管人有沒有受傷、物件損毀程度是否嚴重等(刑173)
具體危險犯:行為符合要件後,須個案認定(刑174)
28
0
#2775007

121. 刑法第 339 條放火燒毀住宅等以外之物罪之追訴權時效為多久? 
(A)30 年 
(B)20 年 
(C)10 年 
(D)5 年 

27
2
#1288098
甲、乙是情侶,一日,甲在乙居住的公寓與乙發生口角,遂起意放火燒燬該屋,乃潑灑汽油於屋內,以打火 機引燃,火勢隨即蔓延。消防人員獲報後迅速趕至現場將火撲滅,然乙宅及屋內傢俱均遭燒燬。甲應依下 列何罪名論罪科刑?
在乙居住的公寓=>不成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乃潑灑汽油於屋內=>屋內沒人,不成立殺人未遂
24
1
#1093639
裁判字號:
29年上字第2388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 條  ( 81.05.16 ) 
要旨:
放火罪原含有毀損性質在內,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損及牆垣,自無兼論毀損 罪之餘地。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