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收受直轄市市長公職候選人之申報後,應於多久期間內,將
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7日
(B) 10 日
(C) 15 日
(D)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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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02), C(47), D(146), E(0) #1928402
統計: A(41), B(302), C(47), D(146), E(0) #1928402
詳解 (共 4 筆)
#586178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82年6月15日制定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公布
中華民國82年9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83年7月5日修正
中華民國83年7月20日公布
中華民國84年7月4日修正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公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公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09.12.30
第6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11.5.30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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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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