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C)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統計: A(366), B(990), C(1596), D(3037), E(0) #2965782
詳解 (共 10 筆)
損失補償之決定有所不服
類似題110年普考第34題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15號判決
補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1 號-徵收補償
我有疑問雖然d依行程法120條就是一般給付訴訟,但c是否可討論,他未說明他是因為土地徵收、即時強制、警察職權行使、撤銷廢止行政契約、行政處分而不服,也未說明請求人是要錢還是要新處分,如果從abc照順序理解它是行執法41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但cd被用同一條對撤銷授予處分的補償不服,提給付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的說明: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
103年度判字第215號判決得出,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核定之行政處分。學說認為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處分(對處分不服或是要求做成處分)、一般給付訴訟→事實行為
從大字第1號得出,土地徵收補償係用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補償-合法行為
賠償與補償
abc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d行程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一般給付)
c同一文字的補充
100年中央警察大學招生題
102年中央警察大學招生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第 120 條
1.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2.一般給付訴訟不經訴願程序
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下列何項行政訴訟之類型,於提起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A) 課予義務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C)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D)一般給付之訴
對於答案C、D有很大的疑問,不確定以下的解釋是否正確
歡迎給予指正,謝謝
(C)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非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遭撤銷,故已無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
還是有點不太懂,為什麼「對即時強制之損害補償決定不服要採用課予義務訴願、訴訟」,行政執行法第41條只有提到可以提「訴願及訴訟」,但並沒有指稱要哪一種類行的訴願或訴訟。
個人認為,如果相對人不服機關「不予補償」的決定不服的話,應該採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因為他是針對機關決定補償或不補償這件事情的決定,而非對於金錢本身的給付。
但如果相對人不服機關「給的補償過少或不服現實損失」的決定不服,換句話說,機關已經要補償了,相對人只是不服價金多寡,那則採一般給付訴訟沒問題,為此也不用經過訴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