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臺北市文化基金會受臺北市文化局委託管理甲古蹟時,因臺北市環保局行使公權力,致其履行契約義務,顯增鉅額費用。其向臺北市文化局請求補償500萬元時,亦遭拒絕,若臺北市文化基金會不服,應提何種行政訴訟?
(A)訴願
(B)撤銷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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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64), C(1073), D(47), E(0) #1592195

詳解 (共 3 筆)

#2238961
行政契約,非行政處分,所以是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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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596


給付訴訟 免訴願

第 8 條  (一般給付之訴;不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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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946


行政程序法145 (兄弟機關)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 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 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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