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D)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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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806), C(443), D(95), E(0) #1541695
統計: A(199), B(806), C(443), D(95), E(0) #1541695
詳解 (共 4 筆)
#2267007
簡單的說
共有部分
法律有規定的 樓梯、逃生門、防火設備
大樓也可以自訂規約 公共地劃設停車位出租(特定所有人使用)
,租金當大樓收入。
BUT
專有部分
就一定要"專有所有人同意"
(這個區域明明就是我買的地,你們大樓用規約 ,就要把我的地拿去用!?沒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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