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D)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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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806), C(443), D(95), E(0) #1541695

詳解 (共 4 筆)

#2267007

簡單的說

共有部分  

法律有規定的  樓梯、逃生門、防火設備

大樓也可以自訂規約  公共地劃設停車位出租(特定所有人使用)

,租金當大樓收入。

BUT

專有部分

就一定要"專有所有人同意"  

(這個區域明明就是我買的地,你們大樓用規約 ,就要把我的地拿去用!?沒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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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312


(B)民法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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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266
B 該不會是少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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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633
B須經所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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