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A 喝醉後時常暴力毆打其妻 B 及其子 C,B 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得對 A 之會面交往權利限制,以下限制何者不恰當?
(A)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B)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C)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D)要求 A 於會面交往時戴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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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591), C(81), D(9861), E(0) #171262
統計: A(162), B(591), C(81), D(9861), E(0) #171262
詳解 (共 10 筆)
#514506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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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9
筆記一下~~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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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077
家暴法 第37條(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之命令)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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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24
D 看起來沒啥不對.上手銬醬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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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76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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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97
因為戴上手銬面會對子女心理(親子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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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18
哈哈 單純以非法律層面來思考而已,
若這社會事事皆用法律來看待,
則是很可怕的。
學法之人,應還要有人情世故。
若事事皆以法律來看之,則常無頭緒,始自己身陷泥沼。
現今公務人員,受制於"依法行政"的牽絆,
常常違反人之常情,做出令人傻眼的舉動。
這是我補習班 老師跟我們分享的!
你的觀念也是正解,一起分享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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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45
上手銬確實 是有違 比例原則,
但是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跟 "暴力行為" 好像 沒直接關係吧? 有違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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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08
家暴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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