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A 喝醉後時常暴力毆打其妻 B 及其子 C,B 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得對 A 之會面交往權利限制,以下限制何者不恰當?
(A)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B)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C)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D)要求 A 於會面交往時戴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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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591), C(81), D(9861), E(0) #171262

詳解 (共 10 筆)

#514506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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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59

筆記一下~~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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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077
家暴法 第37條(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之命令)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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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24
D 看起來沒啥不對.上手銬醬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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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76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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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97


因為戴上手銬面會對子女心理(親子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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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18

哈哈 單純以非法律層面來思考而已,

若這社會事事皆用法律來看待,

則是很可怕的。

學法之人,應還要有人情世故。

若事事皆以法律來看之,則常無頭緒,始自己身陷泥沼。

現今公務人員,受制於"依法行政"的牽絆,

常常違反人之常情,做出令人傻眼的舉動。

這是我補習班 老師跟我們分享的!

你的觀念也是正解,一起分享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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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668
D是太超過了 又不是犯人 違反比例原則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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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45

上手銬確實 是有違 比例原則,

但是負擔會面交往費用 跟 "暴力行為"  好像 沒直接關係吧?  有違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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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08
 家暴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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