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採預防性羈押。下列何種犯罪,法官得實施預防性羈押?
(A)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B)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質押人口罪
(C)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
(D)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
(E)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0), B(161), C(245), D(65), E(265) #268228

詳解 (共 2 筆)

#254355
第 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
(共 4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3982977
刑訴101-1 (2020.01.15修法)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
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
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