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於「函」的撰寫敘述,下列哪一個選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內敘明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C)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須在「主旨」段內列明
(D)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應一單位列正本,其餘單位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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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7), B(1328), C(525), D(748), E(0) #1346130
統計: A(897), B(1328), C(525), D(748), E(0) #1346130
詳解 (共 5 筆)
#1662017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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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705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內敘明 →主旨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正確
(C)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須在「主旨」段內列明→ 說明
(D)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應一單位列正本,其餘單位列副本。
→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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