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於「函」的撰寫敘述,下列哪一個選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內敘明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C)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須在「主旨」段內列明
(D)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應一單位列正本,其餘單位列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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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7), B(1328), C(525), D(748), E(0) #1346130

詳解 (共 5 筆)

#1662017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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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705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內敘明  主旨

(B)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正確

(C)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須在「主旨」段內列明 說明

(D)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應一單位列正本,其餘單位列副本。 

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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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432
(A)說明--->改「主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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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054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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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187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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