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
校處分或措施,權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
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會提起申訴
(A)10日
(B)14日
(C)20日
(D)30日
統計: A(131), B(38), C(865), D(191), E(0) #42940
詳解 (共 9 筆)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的功能,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第四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教師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四十四、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有一個選項是「十天 」也是有關學生權益的是什麼呢,一時想不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