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 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A)「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B)「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C)「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D)「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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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4), C(1044), D(40), E(0) #3139565

詳解 (共 3 筆)

#5907145
(A)並沒有限制第 319 條第1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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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II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B)
IV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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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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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4 條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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