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下列何者非屬依法應設置出口標示燈之處所?
(A)通往戶外之防火門
(B)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C)居室通往走廊之出入口
(D)安全梯內通往各樓層之出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252), C(238), D(559), E(0) #977000
統計: A(67), B(252), C(238), D(559), E(0) #977000
詳解 (共 3 筆)
#366827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3 條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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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530
其實bc也應該是錯誤的,如果這個走廊未通往直通樓梯或是戶外,這個出口標示燈 ,設了也是誤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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